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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评审新章程丨评审方式更注重安全性和政策性要求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24-4-19 14:46:53  浏览次数:39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4年第2期

作者:宋和平,王英杰,田磊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23年8月农业农村部组建成立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并于9月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相对于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新章程在组织机构、委员组成与管理、农药登记评审等方面做出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新变化,为农药登记申请人、农药登记相关人员了解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工作提供参考。


1  组织结构


1.1  副主任委员增加农药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农药登记评审工作与时俱进  


中国工程院院士宋宝安、柏连阳和中国科学院院士邓子新出任副主任委员。三位院士研究领域各有侧重,与当下农药产品登记特点契合。宋宝安院士长期从事新农药创制和绿色农药创新研究工作;柏连阳院士长期致力于杂草科学研究,重点在高效安全化学除草、杂草抗药性快速监测与靶向治理、除草剂减量与生态控草等领域开展科研工作;邓子新院士长期从事微生物代谢的分子生物学研究,主攻放线菌遗传学及抗生素生物合成的化学生物学。近年来新农药登记中绿色农药占比增加,微生物农药登记较多,非新农药登记中,除草剂产品登记逐年增加。宋宝安、柏连阳和邓子新等院士参与到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工作中将会为今后农药登记评审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理论和农药应用技术支撑。


1.2  办公室职责及人员明确  


章程规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筹备会议、提出参会委员名单及各评审组组长人选、准备评审材料、拟定会议议题、综合协调评审、起草印发会议纪要等。章程规定,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综合审评处、再评价登记处处长组成。


1.3  评审组组长产生方式改变  


各评审组组长由固定人员,改为每次评审会议前确定,对于新农药评审增加主审委员。章程规定,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每次评审会前,办公室提出参会委员及组长建议名单报主任委员审定。六个专业评审组评审新农药时,每个品种确定1~2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由组长推荐。这使得某一具体农药产品的登记评审与评审委员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实践更加紧密贴合,突出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


1.4  参会委员人数增加  


章程规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各专业评审组委员代表,综合政策评审组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应达到45~50人。执行委员会议由1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办公室组成人员参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产品从每个评审组随机抽取2~5名委员参加会议,并推荐1名委员担任评审组组长。参会委员数应达到30~35人。这使得评审委员覆盖面更广,专业针对性更强,农药登记评审意见更加全面。


1.5  突出对农药登记产品全面认识和掌握  


章程规定,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相关专业技术审评处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议,答复委员质询。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药登记技术审查工作,对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了解较为全面,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了解更加细致。部农药检定所相关专业技术审评处室负责人列席农药登记评审会议,针对委员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使委员对申请登记的产品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2  委员组成与管理


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共有委员190名,相较于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增加了36名。


新章程加强了委员与农药登记申请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间的管理,保证委员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一是严格委员资质条件。章程规定,委员应当符合条件,包括未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担任职务或持有原始股份、管理股份。二是明确委员义务。章程规定,委员不得接受农药登记申请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等利益相关方的馈赠或宴请,不得私下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接触,并有义务主动向农业农村部汇报有关情况;在评审农药登记过程中,不得私自与登记申请人或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联系。三是细化和新增解聘情形。章程规定,在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农药登记申请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等利益相关方发生利益勾连的;泄露评审过程信息或评审结果的,或帮助农药登记申请人游说技术审查人员、评审委员的,或要求农药登记申请人或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补充、修改申请资料的。


3  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农药登记评审,新章程修订后,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细化了农药登记评审内容,改变了农药登记评审方式,更加注重农药登记评审的安全性和政策性要求。


3.1  农药登记评审内容  


执行委员会议新增标签核准事项。章程规定,委员会议负责新农药登记评审工作,审议农药登记重要议题。执行委员会议负责评审新农药以外的农药产品登记、登记变更、标签核准及按规定需要由委员会评审的登记延续,研究审议有关问题。


各评审组评审内容明确,突出评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章程规定,各评审组负责评审申请登记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各评审组评审主要内容。


3.2  农药登记评审方式  


农药登记评审方式流程细化,突出专业化、科学性和集中评审。章程规定,委员会议各专业组评审时,由组长主持,主审委员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提出主审意见,提交本专业组充分讨论形成专业组意见,由组长、主审委员签字。组长在委员会议上介绍本组评审情况,提请委员会议集中评审。


执行委员会议听取技术审查意见情况介绍后,由各评审组组长牵头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并提请执行委员会议集中评审。


3.3  农药登记评审更加注重安全性和政策要求  


章程规定,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评审表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实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评审通过;但涉及安全性或政策性方面存在意见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一票否决。


4  小结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作为负责农药登记评审机构,以章程作为工作规范,新章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下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战略定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工作将更加注重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也表明农药登记评审工作必将朝着更加科学、公正、公开的方向发展。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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