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种子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转基因种子必须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和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不标注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转基因种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未标注的,不得销售。禁止为农民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和种植转基因种子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和种植转基因种子的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执法,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如果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转基因种子未按国家规定标注″转基因″字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