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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我国农药履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举措与成效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24-6-6 16:00:57  浏览次数:729

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24年第5期

作者:武丽辉; 曲甍甍; 陶传江; 张文君; 王晓军; 黄心禾; 高歆越; 宗伏霖; 李敏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摘要:2004年5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生效。我国同年正式加入该公约,全面履行公约各项义务,淘汰、消减和控制所涉及的各类POPs物质。今年正值公约全球生效以及我国履约20周年,本文从参与公约谈判、制定管理政策、完善国家标准、开发替代技术、开展履约调研、完成履约目标等多方面分享了20年来我国农药履约的主要举措与成效,并介绍了3个典型案例,提出了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未来展望。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有机氯化合物在全球的污染问题,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区域性环境保护国际协议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政府间谈判,2001年5月,国际社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作为公约的首批签署国之一,我国于2004年正式加入该公约,全面履行公约各项义务,淘汰、消减和控制所涉及的各类POPs。公约管控的化学品中有一半具有农药用途,农药履约的任务艰巨,挑战巨大。农业农村部持续参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政府间谈判工作,持续跟踪公约全球进展,做好履约工作,加强农药管理,对公约新增受控POPs林丹等十几种农药进行了专门的梳理和研究,纳入农药登记管理的重点范畴,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确保我国履约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点举措及成效


1.1 加强履约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公约谈判,掌握履约动态 强化履约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与生态环境部履约办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定期参加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会议,建立联合工作组,推荐农药管理专家作为国家专家委员会委员,加强内部履约工作机制的建设。在生态环境部履约办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农业农村部持续参与具有农药用途的POPs相关的政府间谈判会议、缔约方大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等,积极参与硫丹、三氯杀螨醇、氟虫胺、毒死蜱等农药风险评价评估报告、对我国社会经济影响的初步评估报告等履约文件的审议、会商工作,及时提出农药履约的政策建议,掌握履约国际动态,积极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履约工作。


1.2 完善POPs农药各类标准准则,为农药政策出台提供技术保障 制定了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GB 2763-2005)。制定了氯丹、灭蚁灵、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毒杀芬等7种具有农药用途的POPs在农产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制定了《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行业标准。完善了饲料中多氯联苯和六氯苯有机污染物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基础数据,丰富了具有农药用途的POPs相关毒理学数据、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了相应的方法验证,抽取样本进行了监测。对三氯杀螨醇、硫丹、氟虫胺等POPs农药进行例行监测,开展三氯杀螨醇在棉花、柑橘、苹果上的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开展硫丹使用和安全性的风险评估。相关农药标准准则的制定,对于弥补我国标准体系建设空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和POPs履约能力,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3 制定出台POPs农药管理政策,确保国家履约目标顺利完成 2002年发布原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了滴滴涕、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等农药的使用,这是2001年国际社会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后,原农业部对首批受控POPs中具有农药用途的化合物采取的管理措施;2016年原农业部发布了2445号公告,撤销了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逐步禁止了三氯杀螨醇的销售、使用;2017年原农业部发布2552号公告,撤销了硫丹的农药登记,逐步禁止了硫丹的销售、使用;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148号公告,逐步撤销和淘汰了氟虫胺的登记、销售和使用。此外,农业农村部与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委联合发布针对部分POPs农药用途的管理政策,如2023年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部令 第28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禁止了五氯酚钠等POPs作为农药的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这些针对POPs农药用途的管理政策的多次出台,保障了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的制定实施,确保了国家履约目标顺利完成。


1.4 开发POPs农药替代品和替代技术 在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相关的管理法规和具体要求的基础上,原农业部积极开展POPs杀虫剂,特别是杀白蚁剂、杀钉螺剂等特殊用途产品的替代产品的试验、登记、示范、推广;参加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相关POPs及替代品的监测计划,研究制定了限定农产品和饲料中POPs控制指标的方案,对于涉及农产品的滴滴涕等POPs杀虫剂,规定了农产品和饲料中的残留限量指标采用一律标准,即仪器最低检出限或不得检出判定即可,并修订完善了o,p'-DDT、p,p'-DDT、七氯、艾氏剂、六氯苯、狄氏剂、异狄氏剂等在蔬菜和水果中的测定方法。


1.5 积极开展POPs农药履约调研工作 做好林丹、硫丹、氟虫胺、甲氧滴滴涕、毒死蜱等农药增列POPs名单的研究及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了硫丹、氟虫胺、毒死蜱等具有潜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的杀虫剂登记、进出口、生产与应用情况调查,调查范围覆盖了我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45家国内外农药生产企业。专题研究五氯苯作为五氯酚钠中间体使用问题。根据五氯酚钠的主要用途和使用区域,对五氯酚钠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了解五氯酚钠用于防治钉螺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替代品情况。提早谋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毒死蜱等公约管控农药的登记、生产与应用情况,为应对公约新增POPs的严峻形势,在进行国际谈判和履约中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典型案例


履约工作开展以来,农业农村部将公约精神渗透到农药登记评审和登记后再评价中,将履约要求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接,与再评价及禁限用管理政策挂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农业农村部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在农药淘汰过程中借鉴公约评价技术,目前农业农村部已经明令禁止了56种高毒农药,登记的低毒微毒农药产品占比提高到了86.2%,高效低毒低残留绿色农药成为登记和使用的主角。现将参与履约工作与国内禁用三氯杀螨醇、硫丹、氟虫胺的典型做法分享如下。


2.1 2016年原农业部发布了2445号公告,撤销了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逐步禁止了三氯杀螨醇的销售、使用 三氯杀螨醇是现代农牧业生产中常用的有机氯杀虫剂之一。公约对三氯杀螨醇进行管控时,三氯杀螨醇在我国登记用于棉花、苹果树、柑橘树上防治红蜘蛛。原农业部发布实施了三氯杀螨醇原药和乳油的产品质量标准(HG 3699-2002和HG 3700-2002)。积极参与原环保部对外中心合作《中国含滴滴涕三氯杀螨醇生产控制及IP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工作,开展三氯杀螨醇替代示范,加强对三氯杀螨醇及其替代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参与能力建设和政策研究、IPM实施和全国推广技术开发等。原农业部相继完成了三氯杀螨醇替代品补充调查,了解了替代品的生产、销售、成本、价格、使用效果等情况,了解了捕食螨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推荐了生产厂家,并对三氯杀螨醇及替代产品、相关替代技术的调查、分析。当时的替代产品有:阿维菌素、炔螨特、哒螨灵、螺螨酯、唑螨酯、二甲基二硫醚等;替代技术包括:生物防治(释放捕食螨、设立苜蓿等天敌生物诱集带);农业防治(清园、大改型、强拉枝、减密度、增肥水、适时疏花疏果增强树体抗性);物理防治(安装杀虫灯、悬挂黄色粘虫板、捆绑诱虫带、苹果套袋防控技术)。结合三氯杀螨醇项目,在三个基点县建立了185间农民田间学校,开展了25 000人次的农民培训,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文化墙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宣传。在项目研究的技术支撑下,原农业部严格登记管理,控制滴滴涕在使用过程的排放达到最小化,2016年原农业部发布了2445号公告,撤销了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逐步禁止了三氯杀螨醇的销售、使用。


2.2 2017年原农业部发布2552号公告,撤销了硫丹的农药登记,逐步禁止了硫丹的销售、使用 20世纪90年代初期,硫丹作为农药在我国登记使用,硫丹原药毒性为高毒,制剂毒性为中等毒性或高毒。2011年4月,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将硫丹增列到公约附件A,保留了在棉花、水稻等作物上的特定豁免。2011年6月,原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1586号公告,撤销了硫丹在苹果树、茶树的登记。当时硫丹产品保留登记的共有涉及40余家企业的5个原药产品和40个单剂或混剂制剂产品。中国有数量众多的小农户,其中有1 500万户从事棉花行业。面对生产厂家多、用药分散的现实问题,硫丹的淘汰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原农业部参与生态环境部对外中心牵头的″中国硫丹淘汰项目″,完善了相关替代农药产品和使用技术,推出了高效氯氰菊酯(beta-cypermethrin)、S-氰戊菊酯(sfenvalerate)、氟铃脲(hexaflumuron)、毒死蜱(chlorpyrifos)、溴氰菊酯(deltamethrin)、苏云金杆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heliothis armigera NPV)、吡虫啉(imidacloprid)、啶虫脒(acetamiprid)、氰戊菊酯(fenvalerate)、马拉硫磷(malathion)、联苯菊酯(bifenthrin)等一批替代品种,在农业害虫防治上得到广泛推广。2017年7月,原农业部发布第2552号公告,撤销了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并逐步淘汰了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的使用。


2.3 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148号公告禁止了氟虫胺的生产和使用 氟虫胺属于全氟辛烷磺酸类化合物,为慢性低毒有机氟杀虫剂。2009年《斯德哥尔摩公约》第4次缔约方大会上,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化合物(PFOS)被增列入公约附件A,其中氟虫胺作为农业用途保留了特定豁免。2019年3月26日,氟虫胺在我国用于红火蚁和白蚁的防控的特定豁免到期。200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启动了针对氟虫胺的再评价工作,对该产品的基本情况、毒性、环境影响、国内外登记应用情况等进行了大量的文献调查和实地调研工作。


据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2018年6月处于登记状态的产品有3个,其中:原药产品1个,单剂产品2个,涉及2家企业,主要剂型为饵剂和饵片,主要登记防治对象为白蚁、红火蚁。从原药企业江苏省常州晔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了解到,氟虫胺的库存量250 kg(折百),且2017年以来产量很少,主要以销售库存为主。当时全国白蚁防治专业单位使用药剂的主导产品为毒死蜱、氰戊菊酯和氯菊酯。菊酯类药剂如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氰戊菊酯(fenvalerate)、联苯菊酯(bifenthrin)、氯氰菊酯(cypermethrin)等是当时有机氯杀蚁剂的理想替代品种,且具有应用和开发前景的药剂还有吡虫啉(imidacloprid)、氟铃脲(hexaflumuron)、氟蚁腙(hydramethylnon)、氟虫腈(fipronil)等多个品种。调研显示,因该农药有较多的替代产品,禁止其生产和使用,不会对我国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且我国已加入了该公约,本着重信守诺的负责任大国的态度,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148号公告,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并逐步淘汰了氟虫胺的销售和使用。


以上POPs农药的政策及时调整,保障了我国提前完成了全球淘汰任务,为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三氯杀螨醇、硫丹、氟虫胺等具有农药用途的POPs采取有效管控提供了政策支持。


下一步工作计划


3.1 争取资金支持,开展毒死蜱等公约正在评审的农药专题调研,进一步摸清楚其使用(包括历史使用)、库存(包括污染场地)、替代产品等情况,提出消减和淘汰的政策建议。为应对公约新增POPs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2 争取项目支持,推进毒死蜱等具有一定POPs特性的农药品种的替代新技术和替代新产品的研发,为制定相关农药削减计划和管理政策提供支撑,保障国家履约工作顺利进行。


3.3 派员参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会议(POPRC),公约缔约方大会等,及时掌握履约进展动态,积极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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