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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有机磷类农药工作组  发布时间:2009-3-15 19:47:33  浏览次数:994

      国家标准复审是指国家标准自开始实施后5年之内,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及时对国家标准进行重新审查,以确认现行国家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为加强对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管理,保证复审的正常进行,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复审管理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复审工作。
      (二)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由负责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各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应向国家标准委申报国家标准复审意见。
      (三)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是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重要环节,应纳入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正常工作计划。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国家标准的复审的督促工作。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应广泛征求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使用方的意见。
      (五)经复审的国家标准,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填写《国家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1)和《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国家标准委。
      (六)未按时完成国家标准复审工作计划的单位,国家标准委原则上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二、复审确认

      (一)国家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2.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3.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4.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5.是否同其他国家标准有矛盾;
            6.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
            7.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复审结果的确定:
      经复审,国家标准内容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应确认继续有效。
      经复审,国家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或局部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进行修订。
      经复审,国家标准的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应予以废止。
      (三)国家标准委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国家标准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后,确定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并将此结果通知报批复审意见的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四)确定修订的国家标准,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五)确定废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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