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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有机磷类农药工作组  发布时间:2009-3-15 19:48:07  浏览次数:14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样品,下同)制修订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归口管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安排,是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宣传、推广工作的基本保证,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国家标准文本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等。
      (二)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和审批、发布、公告等。
      (三) 国家标准文本印刷的补贴。
      (四) 重要国家标准宣传、推广。
      (五) 国家标准的复审。
      (六) 重要国家标准项目的前期论证。
      (七) 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购买和翻译。
      (八) 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
      (九)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专家数据维护。
      (十)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存档、建立数据库。
      (十一) 国家标准英文版的翻译。
      (十二) 标准样品开发研制。
      第四条 年度项目经费的申报程序:
      (一) 标准委每年根据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宣传推广工作的需要和计划财务司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向计划财务司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方案。
      (二) 计划财务司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并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纳入总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三) 标准委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按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整后报计划财务司。
      (四) 计划财务司汇总形成上报财政部的总局部门年度预算。
      (五) 标准委依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经费支出计划报计划财务司。
      (六) 计划财务司审核后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计划及经费指标,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 计划财务司对标准委提出的预算资金拨付申请或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向项目单位拨款。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 人员费:指项目单位直接参加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按规定支出的劳务费。
      (二) 资料费(材料费):指国家标准制、修订中所需支出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等费用及购置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和目录等文本资料、标准翻译等所必需支出的费用。
      (三) 试验、验证费:指国家标准制、修订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件的购置费用和测试费用。
      (四) 差旅费:指为国家标准制、修订中进行调研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五) 会议费:指为国家标准制、修订中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的有关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六) 技术审查费:指对国家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时所发生的费用。
      (七) 公告、印刷费:指国家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 宣传、推广费:指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要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宣传、推广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8%。
      (九) 复审费:指对已实施国家标准在达到规定复审年限时进行复审所发生的费用。
      (十) 信息统计费:指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备案、公告、存档、建立和维护标准数据信息库所需支出的费用。
      (十一)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外,完成项目计划所必需开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局和标准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项目经费指标。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二) 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项目经费要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四)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标准委。标准委要将项目完成情况送计划财务司。计划财务司将各项目经费完成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八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直属单位的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报计划财务司,其他项目单位的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报其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计划财务司和标准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财政部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理、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经总局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任务)因故中止,将视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项目经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司和标准委负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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