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开展部分农药生产企业逾期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信厅产业 [2009] 第31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一段时期以来,因种种原因影响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使得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已过核准有效期而未及时办理延续核准。为此,请各有关省(区、市)农药生产管理部门抓紧开展已过核准有效期的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本区域内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根据“关于继续做好农药生产核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8]78号)要求,敦促核准有效期已过的农药企业抓紧准备有关材料,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延续核准的申报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及时安排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组织专家初审,于2009年6月30日以前将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三、抓紧开展本区域内的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延续核准工作,并做好拟撤销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登记工作,于2009年7月31日以前,将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延续核准工作和拟撤销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登记工作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为严肃农药生产管理,逾期仍不能完成延续核准申报工作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农药生产资格。我们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质并予以公告。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联系电话:010-66069905
联系人:梅祖保
邮编: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