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加为收藏 | 联系协会 


 
  行业动态
  会员信息
用 户:
密 码:
 
行业动态  

 
农业部、工信部和环保部公告第1157号
发布人:农药协会  发布时间:2009-3-26 17:15:35  浏览次数:1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第1157号

    鉴于氟虫腈对甲壳类水生生物和蜜蜂具有高风险,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实际,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利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就加强氟虫腈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停止受理和批准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
   
二、自2009年4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撤销已批准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和(或)生产批准证书。同时,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已撤销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制剂。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相关农药制剂使用安全,并妥善处置市场上剩余的相关农药制剂。
   
四、专供出口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办理生产批准证书和专供出口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五、在我国境内生产氟虫腈原药的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已取得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可追溯的氟虫腈生产、销售记录,不得将含有氟虫腈的产品销售给未在我国取得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

    各级农业、工业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含有氟虫腈农药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引导农民科学选购与使用农药,确保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打印   关闭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氯碱网 中国农资人论坛 第九届全国农药交流会暨农化产品展览会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通州正大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丸宏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丰田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市龙灯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同济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润鸿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南通宏洋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正达农化有限公司 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 南通神雨绿色药业有限公司 南通功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农药有限公司 海门市江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金陵农化有限公司
南通南沈植保科技开发公司 江苏侨基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南通泰禾化工有限公司 迈克斯(如东)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市嘉禾化工有限公司(海门) 南通维立科化工有限公司 联合国南通农药剂型开发中心 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化学化学院
南通职业大学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南通市植保站
南通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南通市农药协会 版权所有 苏ICP备18041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