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氟虫腈产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药检(药政)【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局、站)、相关农药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第1157号公告,切实做好氟虫腈管理工作,现就含氟虫腈产品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产品仅能申请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的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对已取得登记而无上述使用范围的产品,企业须于2009年10月1日前将登记证交回我所;同时含上述使用范围和其他使用范围的,须于2009年10月1日前携带登记证原件和新标签样张到我所进行使用范围变更。
二、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专供出口的含氟虫腈产品登记。申请登记需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其中慢性毒性可提供试验报告或查询摘要资料,环境、残留和药效资料可提供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已取得含氟虫腈成分农药登记而需要出口的产品,企业可携带登记证原件和专供出口申请报告,于2009年10月1日前到我所换发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已提交登记申请的含氟虫腈产品,可申请利用已提交的资料办理专供出口登记,并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出口登记申请和评审程序同一般农药登记。
三、境内企业首次申请氟虫腈原药登记时,须提供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氟虫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准文件。
请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相关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氟虫腈产品登记初审和申请工作。
二OO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