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裁量标准,是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以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体实施的安全生产处罚案件的建议、审查、决定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对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其他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六条 本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罚款裁量以系数制计算,若系数叠加乘以基数后罚款额高于法定罚款额上限的按上限计,低于法定罚款额下限的按下限计。
按本规定计算出的罚款额去尾数到千元。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增加系数,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两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系数加0.3;
(二)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系数加0.2;
(三)未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的,系数加0.2;
(四)阻止调查取证的,系数加0.3;
(五)社会影响恶劣的,系数加0.2。
同时兼有一种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累计计算。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减少系数,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系数减0.2;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系数减0.2;
(三)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系数减0.2;
(四)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的,系数减0.1;
(五)对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咨询等方面,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系数减0.2。
同时兼有一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累计计算。
最终罚款=正文部分的罚款×(1+总则部分系数累计和)
第九条 案件调查部门应对违法情节进行全面取证,对裁量标准适用情况书面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法规处对裁量标准适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情节特殊,不宜适用本规定的案件,应当经行政处罚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案审委会议纪要》备案。
本规定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或现有标准经实际操作发现有不适当之处的,由案件调查部门提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议或修改建议,经法规处审核后报案审会审定,审定后的新增或修改的裁量标准由法规处负责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下限的,罚款基数采用下限;规定了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罚款基数定为罚款上限的十分之一。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标准
第十二条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七十九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为5千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5千元,系数加0.1。[注:罚款=违法所得×2(倍)×(1+系数)]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千元,系数加0.5。[注:罚款=5×(1+系数) ]
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四条 对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因素每增加1个,系数加0.8;因投入不足导致的事故隐患每增加 1个,系数加0.2。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千元。
系数:
1、未设立机构的,系数加4;
2、安全管理人员每少1人,系数加2。
第十七条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千元。
系数: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有1人未及时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系数加2;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有1人未及时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系数加0.5。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千元。
系数:
1、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每少1人,系数加0.2;
2、安全生产事项未告知,每少1项,系数加0.5。
第十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千元。
系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增加1人,系数加1。
第二十条 对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
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每涉及1个危险工艺,系数加1;每涉及1个重大危险源,系数加1;每增加1个储存品种,系数加1;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每涉及1个危险工艺,系数加1;每涉及1个重大危险源,系数加1;每增加1个储存品种,系数加1。
第二十一条 对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5千元
系数: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每涉及1个危险工艺,系数加1;每涉及1个重大危险源,系数加1;每增加1个储存品种,系数加1。
第二十二条 对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
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每涉及1个危险工艺,系数加1;每涉及1个重大危险源,系数加1;每增加1个储存品种,系数加1;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有危险工艺且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每涉及1个危险工艺,系数加1;每涉及1个重大危险源,系数加1;每增加1个储存品种,系数加1。
第二十三条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增加1处,系数加0.5。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
1、每增加1台不符合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系数加1;
2、每增加1台不符合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系数加0.5。
第二十五条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
1、每增加1台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安全设备,系数加0.3。
2、每增加1台未进行定期检测的安全设备,系数加0.5。
第二十六条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三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每增加1人或每少1种劳护用品,系数加0.1;
2、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每增加1件,系数加0.1。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三条第九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
1、增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每使用1个,系数加5;
2、增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每使用1台,系数加3。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为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0万元,系数加0.1。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3。
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每增加1项,系数加0.1;
2、可靠的安全措施未采取,每增加1项,系数加0.2;
3、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每有1项,系数加0.1;
4、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每有1次,系数加0.3。
第三十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每增加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系数加0.2;
2、每增加1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的,系数加0.3;
3、每增加1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监控的,系数加0.4;
4、每增加1处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系数加0.3。
第三十一条 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有1次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系数加0.3;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系数加0.2。
第三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为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8。
第三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为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为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为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第四十条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为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第四十一条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八条,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有1处,系数加0.1;
2、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有1处,系数加0.3;
3、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有1处,系数加0.2。
第四十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有1个品种,系数加0.2;
2、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有1件,系数加0.1;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有1个品种,系数加0.2;有1件,系数加0.1。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1个品种,系数加0.2;有1件,系数加0.1。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每增加1种未实施,系数加0.2;
2、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每增加1件未实施,系数加0.1。
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条第二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每增加1项或1件未实施,系数加0.2;每增加1个品种,系数加0.2;
2、不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每增加1项或1件未实施,系数加0.1;每增加1个品种,系数加0.2;
3、不及时修订其安全标签,每增加1项或1件未实施,系数加0.1;每增加1个品种,系数加0.2。
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条第三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每增加1件,系数加0.1;每增加1个品种,系数加0.2;
2、销售没有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每增加1件,系数加0.1;每增加1个品种,系数加0.2。
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对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每有1套生产、储存装置未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系数加0.3;
2、每有1次定期安全评价未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系数加0.2;
3、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每有1处的,系数加0.4;
4、每缺少1条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的,系数加0.3。
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对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每有1处的,系数加0.2;
2、未保持通讯、报警装置正常适用状态的,每有1处的,系数加0.2。
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对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每有一个品种,系数加0.3;危险化学品数量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2;
2、危险化学品未设专人管理,每有一个品种,系数加0.2;危险化学品数量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
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每有一个品种,系数加0.2;危险化学品数量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未定期检查,每有一个品种,系数加0.2;危险化学品数量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
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每有1处,系数加0.3;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每有1处,系数加0.1;
3、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每有1件,系数加0.2。
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每增加1倍,系数加0.3。
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每有一个品种,系数加0.3。氢化物、砷化物、化学试剂、医药类剧毒化学品每增加1公斤,系数加0.2;化工生产原料和农药类剧毒化学品每增加1千公斤,系数加0.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每超过临界量的10%,系数加0.1;
2、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每有一个品种,系数加0.2。氢化物、砷化物、化学试剂、医药类剧毒化学品每增加1公斤,系数加0.2;化工生产原料和农药类剧毒化学品每增加1千公斤,系数加0.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每超过临界量的10%,系数加0.1;
3、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每有一个品种,系数加0.2。氢化物、砷化物、化学试剂、医药类剧毒化学品每增加1公斤,系数加0.2;化工生产原料和农药类剧毒化学品每增加1千公斤,系数加0.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每超过临界量的10%,系数加0.1。
二、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对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每有1件(台),系数加0.2;
2、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每有500公斤,系数加0.2。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裁量标准
第五十五条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2。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1。
二、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2。
第五十七条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基数:10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2。
第五十八条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0.2。
第五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第五十九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每增加一项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系数加0.2。
二、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四、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十条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涉及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
二、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四、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超出许可的数量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3;
2、超出许可的品种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1个品种,系数加0.5;
3、超出许可的数量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
4、超出许可的品种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1个品种,系数加0.3;
二、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四、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3;
2、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2;
3、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
4、不及时向安监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每有1次,系数加0.2。
二、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四、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条第六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
2、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1个品种,系数加0.2。
二、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四、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条第七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每有1件,系数加0.2;
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每有1件,系数加0.2。
二、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四、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条第八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不如实向安监部门报告年度生产情况,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2;
2、不如实向安监部门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2;
3、不按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年度生产情况,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2;
4、不按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等情况,易制毒化学品每增加500公斤,系数加0.1;
二、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四、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每增加1次拒绝的,系数加0.5;
对个人处罚基数:1千元;
系数:每增加1次拒绝的,系数加0.5;直接责任人的系数加0.5。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裁量标准
第六十七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
系数: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100万元,系数加0.1;
2、重伤人数3人以上10以下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1;
3、死亡人数为2人的,系数加0.4。
第六十八条 对一般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处上一年收入的30%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上一年收入的30%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对较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处上一年收入的40%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上一年收入的40%的罚款。
第七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第七十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3;
2、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1;
3、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3;
4、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4。
第七十一条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供应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2;
2、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1。
第七十二条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基数:1千元
系数:
1、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2;
2、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1。
第八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裁量标准
第七十三条 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三条,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批发企业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金额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1;
2、批发企业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1;
二、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对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千元
系数:
1、零售经营者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金额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1;
2、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1。
二、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千元
系数:
1、烟花爆竹仓库违规存储,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2;
2、烟花爆竹网点违规储存,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1。
二、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对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千元
系数:
1、有1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未建立的,系数加1;
2、有1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未执行的,系数加1;
3、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安监部门备案,有1次或1项,系数加1。
二、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对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处罚种类: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十九条 对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处罚种类: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
1、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2;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3。
二、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十条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3;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3;
3、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3;
4、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系数加0.3。
第八十一条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二、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裁量标准
第八十二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一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十一条第二项,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处罚基数:上一年年收入的40%;
系数:
1、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2;
2、发生死亡事故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4;
3、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系数加0.5;
4、影响事故调查的,系数加0.5。
第八十四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一条第三项,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处罚基数:上一年年收入的60%
系数:
1、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2;
2、发生死亡事故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4;
3、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系数加0.5;
4、影响事故调查的,系数加0.5。
第八十五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二条第一项,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00万元
系数:
1、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1;
2、发生死亡事故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2。
第八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二条第二项,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00万元
系数:
1、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每增加1人重伤,系数加0.1;
2、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每增加1人死亡,系数加0.2;
3、影响事故调查的,每影响一天,系数加0.1。
第八十七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二条第三项,处3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00万元
系数:
1、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每增加1人重伤,系数加0.1;
2、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每增加1人死亡,系数加0.2;
3、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每影响一天,系数加0.2。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处罚基数:上一年年收入60%
系数:
1、谎报或瞒报重伤人数3人以上的,每增加重伤人数1人,系数加0.2;
2、谎报或瞒报死亡人数的,每增加死亡人数1人,系数加0.4。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第二项,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处罚基数:上一年年收入80%
系数:每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其中1种行为的,系数加0.1。
第九十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第三项,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五条第一项,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
系数: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300万元,系数加0.1;
2、重伤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每增加2人,系数加0.1;
3、死亡人数为3人以上6人以下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2。
第九十二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五条第二项,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0万元
系数:
1、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400万元,系数加0.1;
2、重伤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每增加3人,系数加0.1;
3、死亡人数为6人以上10人以下的,每增加1人,系数加0.1。
第十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裁量标准
第九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5千元
系数:
1、风险抵押金每少缴存10%,系数加0.2;
2、违规使用风险抵押金每增加10%,系数加0.1。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5千元
1、每少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系数加0.3;
2、每少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0%,系数加0.1。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5千元
系数:
1、每少1项必要的资金投入,系数加0.2;
2、资金投入不足,每增加1个事故隐患,系数加0.1。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5千元
系数:
1、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每增加1项或1次,系数加0.2;
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每增加1项或1次,系数加0.1;
第九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每增加1人或1次,系数加0.3;
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每增加1人或1次,系数加0.4。
第九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每有1次或增加1人,系数加0.2。
第九十九条 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
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0%,系数加0.2;
2、超过核定的强度进行生产,每超过强度的10%,系数加0.2;
3、超过核定的定员进行生产,每超过核定的定员1人,系数加0.1。
第一百条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
1、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每增加1台或1件,系数加0.1;
2、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每增加1台或1件,系数加0.2;
3、涉及重大、危险设备的,系数加0.3。
第一百零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每有1次,系数加0.4;
2、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超过1条,每增加1条,系数加0.2;
3、隐瞒其他安全问题超过1项的,每增加1项,系数加0.2。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
1、对事故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每增加1次,系数加0.3;
2、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每增加1项,系数加0.1。
第一百零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拒绝、阻碍每增加1次,系数加1;
第一百零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拒绝、阻碍每增加1次的,系数加1。
第一百零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拒不执行指令每增加1次的,系数加1。
第一百零六条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少1项或1人,系数加0.2;
2、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少1项,系数加0.2。
第一百零七条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万元
系数:
1、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少配备1种或1件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系数加0.1;
2、每发现有1种或1件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系数加0.1;
3、每发现有1种或1件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转,系数加0.1。
第一百零八条 对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该协议无效;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发现涉及1人,系数加0.1。
第一百零九条 对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该协议无效;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万元
系数: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发现涉及1人,系数加0.2。
第一百一十条 对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10万元
系数: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系数加0.1。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0万元
系数:
1、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系数加0.1;
2、财产损失每增加5万元,系数加0.1。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40万元
系数:
1、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系数加0.1;
2、造成人员死亡,每增加1人,系数加0.3;每有1人重伤的,系数加0.1。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九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1倍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千元,系数加1;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每涉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其中一种情形,系数加0.2。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1倍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1;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每增加1份虚假文件或1次虚假行为,系数加0.2;
2、骗取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系数加0.4;
3、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系数加0.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1千元
系数:
1、对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每增加1份虚假文件或1次虚假行为,系数加0.5;
2、骗取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系数加2;
3、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系数加2。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有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处罚。(第五十条第二款,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处罚种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
情形 对单位 对个人
罚款 1万元 1千元
系数: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每超过10天,系数加0.3。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1倍
系数a: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系数加1;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每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1次情形,系数加0.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5千元
系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每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一次情形,系数加0.2。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裁量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每增加1项制度未建立的,系数加1。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每增加1个季度未上报的,系数加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
1、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系数加4;
2、制定了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但未认真落实,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每增加1条,系数加0.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
1、未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系数加1;
2、未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系数加1;
3、未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系数加2;
4、涉及重大事故隐患超过1项的,每增加1项,系数加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
1、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擅自生产经营,系数加2;
2、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系数加2;
3、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从有擅自生产经营开始,每增加10天,系数加0.5。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
1、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每增加1条事故隐患,系数加0.2;
2、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每增加1条事故隐患,系数加0.2;
3、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从有擅自生产经营开始,每增加10天,系数加0.5。
第十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裁量标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千元
系数: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系数加0.2;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每有1人未培训的,系数加0.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千元
系数: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每少1人,系数加0.1。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2千元
系数: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每有1人,系数加0.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每有1条,系数加0.2。
第一百三十条 对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骗取安全资格证书,每有1次,系数加0.2。
第十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裁量标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3千元
系数:违法所得每有1万元,系数加0.3。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工艺是指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11种反应工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3月13日公布的《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