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农药协会秘书长会议在启东召开
2010年11月3日,南通市农药协会在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有限公司召开了秘书长会议,戴宝江主持会议,黄广兴、孙勇、朱锦贤、吴春林、陈杰出席会议,南通市经信委行业发展处处长徐海云、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建华等应邀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议程,一是通报了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的意见”,以及江山股份9月底在有关座谈会上“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二是宣贯工信部等四部委8月26日公告的《农药产业政策》以及“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纪要”;三是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讨论修订意见和建议;四是通报南通市1~9月份农药生产经营情况;五是讨论年会及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徐海云处长则通报了我市第二轮化工整治情况。
南通市农药协会于2005年12月28日成立,按照协会章程,一届理事会已接近五年,到了该换届的时候了,经过讨论形成如下建议:一是如期召开一届五次理事会暨第四次成员大会,回顾总结一年来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以及举行换届选举;二是仍与南通市禁化武协会协商同时召开年会和换届选举活动,最好12月28日进行;三是增加1~2个副理事长单位;四是增加1~2名副秘书长人选;五是对会费进行适当调整;六是吸收1~2个农药企业入会;七是在11月底由市经信委与协会联合举办农药准入从业人员(农药“三证”办理人员)培训班,就我国《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四部委《农药产业政策》、发改委23号令《农药生产管理》修订,以及近来农药登记尤其是生物农药、淘汰和禁用高毒农药、农药出口管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及电子通关)政策进行宣贯,对农药批件和许可证申报的进一步指导,并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徐海云处长通报了当前化工整治情况,我市有化工企业738家,上一轮化工整治关停了158家小化工企业,明年要求关停140家小化工企业,各县(市)区已将名单报上来了,接下来就要下去督查进度;化工行业的发展,要求化工企业必须在化工园区建设,另外还要设立相对集中的化工区域,全市有540家园区外化工企业将被限制发展,有的要求搬走或搬进本市化工园区。
关于《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经过讨论形成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第三条款,“······,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建议改为“······,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尚未列入农药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有的产品制订了国标或行业标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还没有制订相应的许可证目录,企业就不好申请,工信部从企业考虑,已受理这种情况下的生产批准证书申请,并且要求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二、第六条款,“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建议改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现在农药生产企业太多太小,管理难度大,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更加添乱。
三、第十二条第(五)款,“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在实际操作时要求企业提供所申报类型(如原药企业、制剂企业等)产品标准和登记证复印件,登记证在农业部药检所网上是公开的,国标和行业标准也是公开的,建议要求提供目录,并且在办法中明确。
四、第十四条款,“未通过延续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延续的依据。”建议改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企业应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审核与批准时限以材料补交齐全之日算起。”企业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等到“审核未通过”结论告诉企业时可能已经过了有效期,此时企业重新申报就要作为新点核准对待,对企业不公平,而且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
五、第十七条款,“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建议改为“生产尚未列入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产品的,·····”修改原因同上述建议一。
六、第十八条第(二)款,“产品有效成分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建议改为“产品有效成分确切,并且有效成分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七、第十九条第(三)款,“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建议改为“产品标准(企业标准须提供编制说明)”修改原因同上述建议一。
八、第十九条第(九)款,“农药登记证;”建议改为“农药登记证或登记申请受理书(有效成分已登记的可提供说明);”
九、第二十条款,“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建议改为“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新有效成分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
十、第二十七条,“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5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3年。”建议与生产许可证一致,统一改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并且改用一张证书,一个编号,一个公司的所有批准的产品均列入副本,5年到期统一换证,既方便企业使用和降低许可成本,又利于管理部门简化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精神。
十一、农药延续核准审批权限已经作了调整,原药企业仍由工信部审批,制剂企业审批权限已下放给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工信部备案。建议将此内容加进新的办法中。
十二、我国农药生产发展现状是企业太多太小、盲目重复建设造成产能严重过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恶性竞争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和经营秩序混乱,并且以出口为主,把环境污染问题留在国内,面对这种新的农药生产形势和发展阶段,工信部等四部委已联合公告新的《农药产业政策》,这个政策的出台为解决上述问题奠定了基础,建议将有关政策内容细化到新的办法中。办法中“第五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一句话是不够的,《农药产业政策》中讲的政策又比较原则,因此建议本次办法修订,将凝聚四部委心血的政策成果融会贯通到新的办法中。
十三、关于乳油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问题,工信部在2009年2月13日公告中明确要求,“自2009年8月1日起,不再颁发农药乳油产品批准证书。”2009年9月16日在南京举行的“农药制剂加工及助剂应用交流会”后,对这一政策的解释:“一、在此公告中‘自2009年8月1日起不再颁发农药乳油产品批准证书’是针对新申报的乳油产品;二、正在农业部药检所办理农药登记手续的乳油产品仍可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符合条件的在2009年8月1日前可以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三、对于农业用药需要且只能配制成乳油剂型的农药原药在相关科学实验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其他农药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2010年3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组织有关专家对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申请领取10%噁唑酰草胺乳油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问题进行了论证。5月7日的公告(工原[2010]100号),批准了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10%噁唑酰草胺乳油生产批准证书,但有效期为1年。10月下旬,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部分农药乳油产品批准证书给予一次换证机会,允许换证的时间范围: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取得乳油产品批准证书的企业均可提出换证申请(在有效期内的乳油产品换证,按正常换证时间提出换证申请)。
现在有的企业将生产批准证书过期的乳油产品出口,实际上是无证生产。另方面,国外公司生产的乳油产品直接进口仍在国内使用,对国内农药企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对于乳油产品的生产批准证书审批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建议借这次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措施。
十四、《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征求各方意见,我们建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修订发布,最终还是要在条例发布以后,与新修订的条例保持一致,实际上《农药生产管理办法》是工信部等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上述意见和建议,已经通过11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座谈会传达给有关主管部门及起草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