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等5部委1586号公告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农药检(药政)[2011]25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5部委近期发布的1586号公告要求,切实做好高毒农药禁限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公告执行中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加强初审把关,停止受理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等22种高毒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含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扩大使用范围登记),对已受理的应尽早退回。
二、对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2011年10月31日前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进行相关登记证有效期变更,对撤销在果树、蔬菜、茶叶等作物上使用的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硫线磷、硫丹、溴甲烷等产品的登记证进行使用范围变更。请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统一收齐辖区内涉及变更的高毒农药登记证以及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农药产品的新标签样张,于2011年8月31日前交部所药政处。变更后的境内企业登记证和标签,部所将于10月31日前寄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部分登记证和标签因使用范围仅有果树或蔬菜作物,将不再寄回。
境外农药企业相关产品登记证和标签变更直接到部所药政处办理。
三、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通知本辖区内的有关生产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开展1586号公告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加强对高毒农药的日常监管,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确保按时、有效、平稳完成高毒农药禁限用工作。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