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召开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稿)座谈会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为了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于8月12~13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召开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座谈会,来自河北沧州科润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日本住友化学有限公司、德国拜耳有限公司、河北省农药检定所、秦皇岛农药监督管理站等单位的15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组织大家学习了新修订的《条例》,讨论了二个问题,一是如何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修订工作,二是对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的修订建议。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根据这个规定,在《条例》施行前要公布新版《名录》,国家安监部门已启动了修订程序,成立了上述十部委司局级领导组成的工作组,以及21人的专家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内),目前正在起草有关章程,也开过专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