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公约》履约培训班在京举办
2011年12月1日~2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北京举办了《鹿特丹公约》履约培训班。顾宝根副所长首先通报了《鹿特丹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和履约要求,《鹿特丹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决定将硫丹、涕灭威和甲草胺三种农药列入公约附件三的管制名单,并于2011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吴厚斌等对《鹿特丹公约》的基本情况以及硫丹、涕灭威和甲草胺三种农药近几年的进出口情况作了简单介绍。
《鹿特丹公约》的全称《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或《PIC公约》,该公约适用于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不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放射性材料;废物;化学武器;药品,包括人用和兽用药品;用作食物添加剂的化学品;食物;其数量不可能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化学品,但以下列情况为限:为了研究或分析而进口。或者个人为自已使用而进口、且就个人使用而言数量合理。公约的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鹿特丹公约》于1998年9月在荷兰鹿特丹通过,其核心内容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rior Informed Consent,以下简称PIC程序)。列入该公约附件三的化学品和农药制剂属国际贸易中禁止或严格限制的产品,出口国必须事先征得进口国同意后才能向其出口。该公约于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截止到2011年6月共有142个缔约方。
公约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制定的《关于国际化学品贸易资料交换伦敦准则》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准则》的基础上,将两个准则中自愿参与实行PIC程序的原则,上升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鹿特丹公约》有助于确保各国政府获得所需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资料,以便进行危害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就这些化学品和农药进口作出决定;促进各国在这些化学品和农药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使用,保证人类和环境免受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危害,并推动各国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使用。
国际上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共同组织实施《鹿特丹公约》,公约执行秘书处由UNEP和FAO联合组成,具体实施《鹿特丹公约》。
我国农药主管部门农业部主要与FAO对口,负责公约中农药PIC程序的执行,履约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化学品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主要与UNEP对口,负责公约中工业化学品的PIC程序的执行,履约具体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
培训班上,主管部门还通报了三种农药近几年的进出口情况。硫丹、涕灭威和甲草胺三种农药近三年共出口6040吨,进口1499吨,出口总量远大于进口,其中出口制剂大于原药,而进口是原药大于制剂,从整个农药的进出口情况来看,以上三种农药占整个农药进出口的比例比较低,对整个农药产业影响有限。
最后,与会的各公司代表就本公司以上三种农药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作了简单的交流,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1000吨的涕灭威原药和1万吨的制剂生产;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先有硫丹的生产,新厂区不再生产;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已经停止了硫丹的生产,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都是有甲草胺的登记,但是近年来都没有生产。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生产硫丹及其中间体。农业部的专家建议江苏安邦电化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可以对停止生产硫丹的损失作评估申请补偿。
农业部的专家还指出,《鹿特丹公约》主要涉及国际贸易,硫丹、涕灭威和甲草胺三种农药进入公约附件三,只是对其国际贸易有影响,对国内销售没有任何影响,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进入公约附件三的产品迟早会被禁用。同时专家指出,硫丹已进入禁用的议事日程,预计很快会被禁用,涕灭威由于暂时没有替代产品,国内生产销售暂不受影响。下一次的缔约方大会将在2013年7月1~5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大会将决定是否把百草枯和保棉磷列入公约附件三。(顾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