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标准及实施方案
作者:李正先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日期:12-12-04
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2011年,我国农药产量264.8万吨(国家统计局数据),出口140万吨(实物量,农业部数据),进口4万吨(实物量,农业部数据)。国内消费量约为50万吨(折纯)。
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制剂年产量约200万吨。其中乳油产量约占50%,使用溶剂30万吨左右,绝大部分是高挥发性芳烃,如苯、甲苯、二甲苯等。
2、初步提议与政策发布
为减少有机溶剂挥发对环境的影响,2006年,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司经过调研和专家论证,对削减乳油提出了分三个阶段实施的意见。第一阶段: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号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请乳油农药企业的核准”;第二阶段:工信部《工原(2009)29号》公告,“从2009年8月1日起停止颁发新申请的乳油产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第三阶段:在适当的时候除一些只适合制备乳油的农药产品外,停止以苯、甲苯、二甲苯等芳烃类为溶剂的乳油产品生产。
3、新剂型的储备
我国农药剂型主要有乳油、粉剂、颗粒剂、可湿粉剂,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剂型,如水分散粒(片)剂、水(油)悬浮剂、微胶囊剂、水乳剂、微乳剂等,有替代老剂型基础。
2010年主要剂型的数量
产品类别 |
乳油 |
微乳剂 |
水乳剂 |
悬浮剂 |
水分散粒剂 |
可溶性液剂 |
水剂 |
合计 |
杀虫剂 |
3702 |
745 |
316 |
355 |
136 |
76 |
5 |
5335 |
杀菌剂 |
338 |
91 |
80 |
180 |
67 |
0 |
3 |
759 |
除草剂 |
973 |
46 |
168 |
131 |
13 |
0 |
159 |
1490 |
卫生杀虫剂 |
10 |
10 |
7 |
18 |
2 |
2 |
0 |
49 |
调节剂 |
16 |
0 |
0 |
7 |
0 |
4 |
26 |
53 |
总计 |
5039 |
892 |
571 |
691 |
218 |
82 |
193 |
7686 |
4、乳油问题之关键
乳油问题的关键是溶剂,目前我国乳油所使用的溶剂主要是易挥发轻芳烃溶剂,该溶剂具有毒性较高、易燃、半衰期长,对环境影响大等缺点。此外,在其他一些剂型中还使用较多的毒性较高或具有致癌性的溶剂,如甲醇、二甲基甲酰胺(DMF)等。如果用其他毒性较低、安全性较高的溶剂,乳油仍然是一种好的剂型。
二、实施方案的任务来源和工作推进情况
1、任务来源
2010年12月,由中国
农药工业协会提出立项,2011年4月获得工信部批准立项。
2、工作推进情况
2011年1月~5月: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拟定工作方案;
2011年6月:对分析方法进行研究,组织起草标准草案;
2011年7月:组织起草单位讨论标准草案;
2011年8-9月:组织参加起草单位验证分析方法,广泛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报全国标准化委员会农药专业委员会;
2012年9月:全国标准化委员会农药专业委员会通过。
1、有害溶剂界定
(1)有明确致癌致畸作用,对农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健康有潜在的危害;
(2)属于低闪点溶剂,易燃易爆,生产贮运安全性差;
(3)属于挥发性有机物质(VOC),在生产场所和农药喷洒后污染大气环境;
(4)与水互溶,使用后易污染水源。
2、圈定的有害溶剂与杂质
本标准确定的有害溶剂是目前使用量较多的: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DMF)。附带杂质包括:乙苯和萘。
3、推荐溶剂
(1)导向: 2010年4月苏州行业环保制剂会议,工信部明确政策导向“乳油产品需要使用植物油及直链烷烃类环保溶剂”。
(2)较安全性溶剂确定:
重芳烃:在石油和煤加工过程中副产的C9以上芳烃,做农药溶剂使用的主要是馏程为165℃~290℃、碳数范围为C9~C16的芳烃。
生物质溶剂:以天然产物为原材料,经过分离、纯化、改性、调配可用于化工用途的溶剂。且溶剂本身有相关的资料证明对人、动物和环境是安全的。
1、经验借鉴
(1)美国1987年就开始对农药中惰性成分(溶助剂)进行管理,将农药用惰性成分分为四组,要求企业使用安全的惰性成分;
(2)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起对农药产品中有机溶剂加强管理, 截止到2006年2月, 对农药产品中使用的38种有机溶剂进行了限期禁用或限量管理;
(3)OECD调查报告称,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出台了一些限制规定,更多的国家正在考虑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2、标准值推荐
项 目 |
限量值 |
苯质量分数,% ≤ |
1 |
甲苯质量分数,% ≤ |
1 |
二甲苯质量分数*,% ≤ |
10 |
乙苯质量分数,% ≤ |
2 |
甲醇质量分数,% ≤ |
1 |
N,N-二甲基甲酰胺质量分数,% ≤ |
1 |
萘质量分数,% ≤ |
1 |
五、通过的限量标准
1、限值调整
(1)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和萘限值无异议;
(2)甲醇和DMF有调整,并且调整的范围还比较大。
项 目 |
限量值 |
苯质量分数,% ≤ |
1 |
甲苯质量分数,% ≤ |
1 |
二甲苯质量分数*,% ≤ |
10 |
乙苯质量分数,% ≤ |
2 |
甲醇质量分数,% ≤ |
5 |
N,N-二甲基甲酰胺质量分数,% ≤ |
2 |
萘质量分数,% ≤ |
1 |
*为邻、对、间三种异构体之和。 |
六、贯彻落实(实施方案)
1、
农药乳油产品限制使用有害溶剂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1)2012年7月,起草实施方案;
(2)2012年11月标准通过后起草实施方案第二稿。
实施目标:
对目前在乳油生产中大量使用的二甲苯、甲苯、苯、甲醇和二甲基甲酰胺等5种有害溶剂实施限制使用,并对制剂溶剂中乙苯和萘等杂质的含量进行控制,目标是实施限量使用3年内使5种限量溶剂的使用量减少90%以上。对乳油产品中上述5种有害溶剂设定限量指标,组织分批分期逐步实施。
通过乳油溶剂更新取得经验,适时将5种溶剂的限用措施扩展到其它农药制剂产品上。
为进一步限制使用其它有害溶剂、规范农药制剂生产中其它助剂的使用,编制全面提升我国农药产品安全性的发展规划积累经验和提供依据。
2、实施步骤
(1)第一批:选择产品集中度较高、使用量大、在溶剂更新方面已有投产先例或更新技术难度较低的
农药的乳油产品群实施。
涉及44个原药的乳油登记品种4000多个,主要是菊酯类、阿维菌素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酰胺类除草剂、唑类杀菌剂等农药中的乳油产品及其它集中度较高的农药乳油产品(包括含有上述有效成分的复配制剂,以下各批次同)。
第一批乳油溶剂更新的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1)阿维菌素(abamectin) |
(23)灭多威(methomyl) |
(2)丙草胺(pretilachlor ) |
(24)氰戊菊酯(fenvalerate) |
(3)丙环唑(propiconazol) |
(25)炔螨特(propargite/viscous) |
(4)柴油(矿物油)及复配制剂 |
(26)三唑磷(triazophos) |
(5)敌敌畏(dichlorvos) |
(27)三唑酮(triadimefon) |
(6)丁草胺(butachlor) |
(28)辛硫磷(phoxim) |
(7)丁硫克百威(carbosulfan) |
(29)乙草胺(acetochlor) |
(8)毒死蜱(chlorpyrifos) |
(30)乙酰甲胺磷(acephate) |
(9)二甲戊灵(pendimethalin) |
(31)异丙甲草胺(metolachlor) |
(10)氟铃脲(hexaflumuron) |
(32)异丙威(isoprocarb) |
(11)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
(33)仲丁威(fenobucarb) |
(12)氟啶脲(chlorfluazuron) |
(34)吡虫啉(imidacloprid) |
(13)高效氯氰菊酯(beta-cypermethrin) |
(35)哒螨灵(pyridaben) |
(14)高效氟吡甲禾灵(haloxyfop-P-methyl) |
(36)咪鲜胺(prochloraz) |
(15)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 |
(37)啶虫脒(acetamiprid) |
(16)高效氟氯氰菊酯(beta-cyfluthrin) |
(38)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
(17)甲胺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emamectin benzoate) |
(39)腈菌唑(myclobutanil) |
(18)甲氰菊酯(fenpropathrin) |
(40)仲丁灵(butralin) |
(19)精恶唑禾草灵(fenoxaprop-P-ethyl) |
(41)异恶草松(clomazone) |
(20)精喹禾灵(quizalofop-P-ethyl) |
(42)二嗪磷(diazinon) |
(21)联苯菊酯(bifenthrin) |
(43)氧乐果(omethoate) |
(22)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
(44)氟硅唑(flusilazole) |
(2)第二批:原则上由第一批余下的乳油品种组成。
(3)第三批:溶剂替代技术难度很大且国内外尚无溶剂替换先例的极少数乳油产品。第三批乳油产品由相关企业申报,并经逐级论证、审定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确定并公布清单。
3、进度安排
(1)总体进度:目标在4年内完成。其中第一批和第二批在前三年完成,为保证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书的续展换证对实施周期的覆盖,第一、二批之间设置一年交叉。
(2)分解进度:自本方案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前实施第一批
农药乳油产品溶剂更新,在生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书续展换证时完成新配方的审批工作。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实施第二批乳油品种的溶剂更新。
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实施第三批乳油产品的溶剂更新,其中若确有因技术原因暂无法实施溶剂更新的产品,将分别经论证确定缓改、限用、改换剂型或淘汰等审定结论。
4、有关措施
不搞一刀切,分批次与正常的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续展换证相结合,使农药乳油溶剂更新工作有序开展。
分省市组织《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中的检测项目培训。
同步增设生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书续展换证的全组分申报要求,并附相关有害溶剂含量检测报告。
从严控制《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中允许10%的二甲苯限量,企业在使用此上限指标时,应说明必须使用的技术原因。
在各批次实施周期内,对生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书续展换证靠前的产品,照顾适当后延申报。
供农药制剂用的溶剂,设立所含乙苯和萘的杂质限量指标并公告。参照国际同类产品的指标,分别为0.1%和1%(Solvesso ND系列溶剂油),农药企业在与溶剂供货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标注乙苯和萘等杂质含量的相应要求,以保证产品达标。
要求各农药助剂企业,不得使用本方案限用的溶剂来配制农药助剂产品。并研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不支持国际农药界已普遍限制使用的有害溶剂作为替代溶剂。
组织开展各专题技术交流,鼓励企业与院所、高校合作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对关联度大的技术难题设立科技专项予以扶持。
鼓励使用经相关资料证明对人、动物和环境安全的生物质溶剂作为更新成分之一,如松脂基植物油、脂肪酸甲酯等。其中替代技术成熟的,组织在行业内推广。第三批乳油产品清单由相关企业申报、经逐级论证、评审产生。具体要求和申报、评审的程序及表格等,需专题研究确定后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