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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新政下,这些环境资料问题不容忽视!
发布人:江山化工  发布时间:2018-11-13 10:15:15  浏览次数:656
一、变更登记资料要求中的环境资料特殊要求 

1.如果按照老的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增加使用范围没有出现新的风险点,可不按照新《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如果增加使用范围出现了新的风险点,比如保护地扩大到大田作物、室内场所使用扩大到外环境等,则需要按照新《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资料。

2.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化学农药产品扩作登记涉及新使用范围,需要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生物化学、微生物源农药产品扩作不需要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二、新政下环境资料减免的几种情况 

1.树干注射或涂抹的农药、仅在室内环境使用的不需要提供环境资料。

2.种子处理剂、颗粒剂、土壤处理剂等非喷雾使用制剂不需要提供蜂(经口、接触,但需用有效成分数据开展风险评估)、蚕、捕食性天敌和寄生性天地。

3.仅在保护地使用的制剂仅提供蚯蚓毒性试验数据,不需要提供鸟、鱼、溞、藻、蜂(经口、接触)、蚕、捕食性天敌和寄生性天敌毒性试验数据。

4.原药试验结果表明对鱼、溞、藻三种试验生物的某一种为敏感种(比其他两种敏感100倍以上),则制剂仅需选择敏感种进行试验。

5.仅直接用于池塘、河流、湖泊等水体的制剂(如用于莲藕的制剂)可减免蜜蜂、家蚕、天敌、 蚯蚓等生物的毒性试验数据。

6.矿物油、硫磺(含石硫合剂)的单剂,可减免环境资料,与化学农药进行混配的,其他环境资料要求同一般化学资料。

7.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化学信息物质减免环境试验资料。 l 

8.相同、相似产品;植物源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不涉及新使用范围的扩作登记、降低使用剂量的变更等不需要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l 

9.相似制剂仅需要提供鱼、溞、蜂(经口)、蚯蚓、鸟(仅种子处理剂、使用方式为撒施的颗粒剂、饵剂)。 l 

10.对于新含量、新剂型、新混配制剂,申请人应比较本企业已登记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生态毒性,当使用剂量和施药次数不多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施药间隔不短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以及生态毒性不高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时,不需要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三、农药登记环境试验中,用高锰酸钾作为参比,该参比物是否需要留样?

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照物应按规定留样保存。农药登记环境试验中如果用高锰酸钾作为对照物,也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留样保存。

四、2018年第一批批准通过认定的试验单位有哪些?

2018年第一批批准通过认定的试验单位有9家,见下表。


五、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认定分类(生态毒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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